导演:方新军
探讨侵权责任中的利益保护问题,实际上就是在探讨《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的解释论问题。与原《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相比,《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增加了“造成损害的”表述,但是并没有在本质上改变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基于对《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的文义解释,一般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包括:(1)加害行为;(2)权益侵害;(3)权益侵害和加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过错。如果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则需要加上:(5)损害;(6)损害和权益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构成侵权的,未必有损害;有损害的,未必能够主张损害赔偿。只有侵害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导致的损害,才具有法律上的可赔偿性。而权益侵害就是违法性要件的另外一种表述。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在文义上将权利和利益并列,似乎没有进行区分,但是在解释论上必须对权利和利益进行区分保护。因为侵害权利的...(展开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