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社会文化·法律
导演:国浩律师事务所
破产重整作为企业再生、债务解决的一种重要程序,在企业挽救、债务化解实践中发挥着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程序。破产重整有别于破产清算主要在于其目的是要挽救企业,那么何种企业具有挽救价值和重整必要性呢?破产重整实践中,不同参与主体会有不同的考量,债权人、投资人、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乃至政府部门均有不同的企业重整价值识别与判断标准,判断因素也不尽相同。在新的政策、经济、生态环境下,企业爆发债务危机成为市场的普遍现象。破产重整制度作为解决企业债务危机的方式之一,相应的业务也将井喷式爆发。为更好地运用破产重整制度,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发布会议纪要、意见,对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若干制度作出规定,为破产重整业务提供法律依据,对破产重整实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供解决路径。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是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企业破产债务解决的三大程序,在实践中亦因企业资产债务情况、盈利能力、债权人债务人提起破产目的等多种因素的存在而存在不同的适用情形。三种程序之间有较为明显的差异,比如申请主体、启动条件、操作程序、执行主体等多方面的区别;但也有一定的相关性,比如三种程序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实现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向破产清算的转化。